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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7章(7)

发布时间:2010-09-03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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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3)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4)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6)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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