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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公共基础》强化知识点:民商事法律

发布时间:2010-11-08 13:28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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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一、银行招聘纲

7.1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7.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及其种类

7.3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

抵押

质押

保证

留置

7.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终止制度

7.5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功能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7.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得履行

违约责任

 

二、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和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关知识;集中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内容。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该部分是对民事法律知识进行提高和升华的法律知识,对于拓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面,夯实专业基本功和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分别从担保概念、担保期间、担保金额、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介绍了与银行业务最相关的三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和质押,而对另外两种担保形式—定金和留置则不作介绍。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尤其要掌握公司的终止制度。

通过《票据法》的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法律关系以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等方面的基本理论。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工具,其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本章还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批准和登记、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其范围。

 

7.1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7.3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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