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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预习(第十五-十七章)(2)

发布时间:2011-12-08 12:52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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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17.1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17.2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7.3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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