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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1 13:00  来源:注册会计师资讯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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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124号)规定,我会将对全省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201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在我会注册登记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在当年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五)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六)是否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如交纳会费等。

  (七)应当进行任职资格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报送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自查情况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件3)。

  (五)未参加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件4)。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附件5)。

  (七)不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自愿转为非执业会员者应填报由本人填写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6)。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九)参加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十)省级或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2年出具的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退休证明。

  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必须包含注册会计师姓名、身份证号、存档号,明确人事代理属会计师事务所委托或流动人员个人委托,每页均需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公章。退休证明包括退休证,符合国家法定内退条件的内退人员人事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出具原单位下发的正式内退文件,下岗、买断工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个人人事档案需转入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集体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一)社保部门2012年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社保情况证明。交纳社保情况证明必须包含注册会计师姓名、身份证号、交纳社会保险的项目。

  (十二)参加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在财政会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检查材料以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报送。

  协会审查材料流程:注册监管部(514室)核定人数——办公室(501室)审核会费缴纳——考试培训部(507室)审查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监管部(507-1室)审查业务报备——注册监管部(514室)给证书加盖合格印章。设在各市县会计师事务所须填报(附件2)一式两份,先将检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局主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并留存(附件2)一份后,再报送省注协。

  四、检查工作时间、程序

  (一)自查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组织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对照检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做好上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上报材料阶段。各所报送材料时间为 2012年2月15日——3月20日。

  (三)公布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我会对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将在协会网站、《陕西注册会计师》期刊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对拟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将在协会网站上先公示后予以处理。

  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工作,按时并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

  3、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5、省注协认为需暂缓通过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3):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检查材料弄虚作假的,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于2012年3月20日前上报检查材料,逾期未上报检查材料的,我会不再受理并视同未参加检查处理。

  (七)截至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给予行业惩戒;对仍不改正的注册会计师将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予以撤销、注销注册。

  (八)会计师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会计师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视其情节给予行业惩戒。

  (九)执业注册会计师处于协会代管期间超过12个月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注册。

  (十)对于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及未按规定参加2012年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暂停执业,待复审合格通过后方可继续执业;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我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012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我会暂停受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等事项。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送报前,通过财政会计管理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核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对不一致之处应进行修改,无权修改的信息应在报送材料时书面报省注协处理。

  (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124号)的要求,2012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报送材料新增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并在全行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为员工交纳社保情况的摸底调查,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页已满需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材料的同时,每个换证注册会计师须交1张1寸近期彩照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五)自愿申请撤消注册人员和按规定不予通过检查的人员,本人可申请填写附件6,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送回我会注册监管部(514室)。

  (六)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会注册监管部联系,联系电话:876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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