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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11-11-03 18:0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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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

  知识点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0%)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随车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3.代收款项看票: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实际是卖车方)票据收取款项的,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否则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4.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5.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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