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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加收利息

发布时间:2011-11-15 11:03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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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四十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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