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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亏损弥补

发布时间:2011-11-08 15:40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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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十一、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注意:(一)、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税法调整后的金额;(二)、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三)、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新增加:

  (一)、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主要宗旨:追溯

  (二)、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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