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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09 16:57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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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二十、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损失的原因:注意以下2点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二)、扣除金额的确认: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

  具体包括: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特别说明:

  3、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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