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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扣除原则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07 12:42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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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八、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一般无直接考点,但对理解后续内容有很大帮助)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损失。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扣除。

  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注意:该部分考试往往结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一并考核!

  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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