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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1-11-21 12:15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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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知识点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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