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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务登记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18 13:3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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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a、企业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c、个体工商户

  d、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 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30 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

  (2)、时间要求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被工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征收管理。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2、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 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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