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0 15:5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九、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评估工作的负责机构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

  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

  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分享到: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