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1-11-04 16:4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全额,即不作任何扣减的购销金额,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应分别“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

  注意: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