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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1-11-21 12:15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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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 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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