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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特别纳税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15 11:01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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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四十六、特别纳税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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