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税收征收管理法(3)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税收征收管理法(3)

发布时间:2011-06-28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银行招聘网文章标签:考试 征收 管理法 税收 税法 强化班 讲义 注册 会计师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八、抗税的法律责任

   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十、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十一、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纳税评估指标

   二、纳税评估对象

   三、纳税评估方法

   四、评估结果处理

   五、评估工作管理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纳税保证责任

   (四)纳税担保书的填列内容

   (五)纳税担保时限

   二、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担保人不转移下列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三、纳税质押

   (一)动产质押

   (二)权利质押

   四、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