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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法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04 16:47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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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五、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1)改制新成立的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已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2)合并、分立成立的新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原已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尚未履行的合同仅改变合同主体的不再贴花。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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