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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4)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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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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