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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2 12:00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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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会〔201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从业人员 基本信息采集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为推进会计管理信息化,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苏财会〔2011〕14号)要求,结合我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现将我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以2011年3月31日作为信息采集基准日。 
凡持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外省、市已经调入我市的会计从业人员)均需参加信息采集。 
对截止2011年3月31日已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但尚未办理调入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参加此次信息采集,待全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再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与信息采集事项。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信息采集包括会计从业人员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基本信息。由会计从业人员网上填报修改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及所在单位基本信息等内容,按网上预约的时间,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所属财政部门设立的确认点(见附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三、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及工作流程 
(一)会计从业人员网上填报 
1.网上填报时间:2011年4月15日-6月25日 
2.网上填报流程: 
(1)会计从业人员登录常州财政信息网(http://www.czfb.gov.cn/)点击信息采集游标,阅读填报须知、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和身份证号码(与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一致),进入信息采集系统界面。 
(2)信息采集系统中显示的内容为2011年3月31日的基准信息,会计从业人员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进行逐项修改、填报。 
①个人基本信息:本项仅可以对政治面貌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其他栏目信息,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修改姓名的还须携带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修改确认。 
②学历:填写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相关信息。中专(含)以上的须携带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③专业技术资格:检查修改相关信息内容,须携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④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工作单位的,请输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无工作单位人员、有工作单位但不在岗人员不填写单位信息,但须填写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原则上为本人的手机号码。 
⑤其他:如具有相关资格,须携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审核确认。 
(3)网上预约审核确认时间和地点。 
(4)信息修改、填报完成后,按照系统要求打印《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本人签名,有工作单位的还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现场审核确认 
1.审核确认时间:2011年4月20日-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办公) 
2.审核确认需携带材料: 
(1)《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2)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岗的会计人员须提供); 
(4)网上填报时其他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确认注意事项: 
(1)新的会计管理系统实施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件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惟一档案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单位信息的惟一档案号。因此,会计从业人员不管本人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更,均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预约时间、地点进行审核确认。 
(2)信息采集现场审核确认时,需使用二代身份证原件刷读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无二代身份证的会计从业人员,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拍照采集、确认。 
(3)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采用A4纸。 
(4)会计从业人员如本人不能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除携带前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5)信息采集审核确认期间,信息如有变更,不办理有关项目的打印变更登记手续,待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全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再持证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打印登记手续。 
四、其他(一)2011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暂停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变更、调转等有关事项。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信息采集任务。因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要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作,以保证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上报。 
(三)按规定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对已在网上完成填报的会计从业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对上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需要补齐的具体材料。 
(四)要切实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交流。各级财政部门在信息采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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