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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理解及案例说明

发布时间:2011-12-14 11:50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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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闽财会[2010]47号)的理解及列举案例说明》            

2005年以来,我省会计类专业在校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际报考单科时以“假设毕业”为条件,同一报考对象(在校生),报名时既可以报单科,也可以报双科,单科报名从有条件变成无实质条件。考试成绩合格的同一考生办证时,既可以办、也可以不办。报名、考试、办证存在很大随意性、管理混乱。会计类在校生刚入学就可以报考单科,或者说想读会计类专业尚未入学之前就可以报考单科(参见案例)。个别学校也以此作为招揽会计类生源的幌子,个别老师甚至对报考单科的在校生以强行额外有偿培训为报名附加条件,加剧会计市场混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更关键的是,由于会计类专业在校生免考主科《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不仅降低会计证门槛,而且使会计类专业的主科沦为可读可不读的次科,使会计人员整体素质逐年急剧下降。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文件精神相关报名条件是不一致。
对此,为提高我市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行业的诚信度,全面提高我市会计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扭转我市多年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办证、调转大量“为他人做嫁衣”的尴尬局面。在充分准备并征得省厅会计处同意的基础上, 2010年我市开始正确执行会计从业资格单科报名条件。此举得到大多数院校及广大考生的理解支持,2010年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单科报考人数由2009年的10727人减少为5063人,减少5664人,下降52.8%。单科报考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由2009年36.9%(厦门同年为6.4%)下降为18.5%。2011年已下降为13.3%。但执行纠正过程中,不知何故引起省厅的关注和高度重视并提高到政治层面,专门给我市下发强加阻挠的文件。作为下级在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同时,也许是理解领悟能力有限可能所致的理解偏差,我们认为省厅相关文件存在前后矛盾,有篡改、拼凑之嫌,致使经办人员无可适从,左右为难,十分被动,且直接涉及成千上万考生利益,作为财政部门唯一对外服务窗口,为公平服务,减少避免考生不必要的误会。现就省厅《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闽财会[2010]47号)文件的理解作说明如下: 
一、对福建省财政厅2010年11月15日《关于正确处理考生合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1:“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其中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的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注:此处原文应该漏写个双引号)。这里所指申请人为申请办理会计证人员,并非报名条件。”的理解。
这段话是经过篡改的。上面所说的“第十条”应为《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第八条”的内容,而以上内容中列举的“第八条”则应是“第六条”,即“八” 篡改为“十”,“六” 篡改为“八”。篡改前本是十分缜密的报名条件,仅改了二个数字,就成了“并非报名条件”。那报名条件又是什么?在哪里?申请人申办会计证前不要先报名又如何考试办证?
因此,省厅《通知》意见1的结论“这里所指申请人为申请办理会计证人员,并非报名条件”中“申请人”与“报名条件”前言不搭后语。正确应该是:《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六条”是报名的基本条件也即报考双科也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是申请报考单科的条件,“第十条”则是考试后凭取得的合格证书申请办理会计证的条件及时限。
{附注(闽财会[2005]57号)第八条(与财政部令第26号相关条款完全一致)及第十条原文: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的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
第十条  凡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的人员,其2门科目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的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二、对省厅《通知》意见2:“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自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之日止2年内(含2年),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此处建议加个。号)也只是规定考生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应具备的条件。”作如下说明。
其一:“自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之日止2年内(含2年)”。这名话是拼凑而成的。前半句出自《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第八条”的单科考试报名条件,后半句出自“第十条”的办证条件,这究竟是考试报名条件还是申办会计证条件?
其二:这句话又与后一句话“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前后矛盾。会计处有人解释是想钻财政部文件空子,但我们却一直找不出财政部文件(财政部令第26号)的空子,再说省厅(闽财会[2005]57号)中单科报名条件的条款也与财政部文件相应条款也是一字不差。
其三: “也只是规定考生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应具备的条件”。既然不是报名条件,为何以公告形式出现在报名网站首页考试报名简章里?对长期乱报名、乱办证、乱盖章的管理者而言,报名条件当然是可有可无,但泉州2007年以来已杜绝诸如现象。
其四:不符合报考条件者能考试能办证,按规定报名考试者反而办不了证(详见案例),那究竟有没有报名条件?要不要条件?
三、省厅《通知》意见3。这是唯一正确的,但与上面“意见1”、“意见2”却是自相矛盾的。
四、对《通知》事由及结论的说明。
(1)  对“近期,我厅接到泉州市大量报名参加2010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的投诉”的说明。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我市在校生报考单科仅限于个别学校。如挑起事端的仰恩大学,共计8个班级的会计类在校生(注:据校方反映主要是几个有背景的学生在挑头)误报单科也仅有100多人,究竟是100多人“大量”还是5600多按规定报考的考生是“大量”?
会计科网站一年多浏览回复匿名留言已达一万多条,并没有发现所谓的“大量投诉”,而你厅(包括会计处等)网站“厅长信箱”自2009年10月2日至2010年12月27日回复共计149条,并没有发现就此事的“大量投诉”。 究竟是100多条“大量”还是1万多条“大量”? 
三年来,除了财政内部可能因既得利益或特权丧失等原因对会计科的诽谤、攻击甚至破坏外,事实已证明: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不再是为政府、财政“创收”,考试不再是“造假、走过场”,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再是一纸空文。会计科公平服务全市会计人员,没有因对考生或对会计人员不公平引起的任何投诉,更是杜绝了乱报名、乱办证、乱盖章的现象,净化了考试环境,重塑了会计诚信,彻底改变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会计人员中的形象。改革中对政策性、技术性差错纠正应是正常的,个别人故意移花接木与有关部门当时正关注的高校学生对钓鱼岛事件反应的政治挂钩并借题发挥臆造出“动乱”、“群体事件”威胁领导,居心何在?
(2)省厅《通知》“根据以上规定,你局会计科擅自发出 ‘要求有关考生来退款及取消部分考生考试资格’ (原文建议用“”)等公告是错误的。”说明如下。
其一:不知会计处在拟写该《通知》时是否看过我局会计科的相关公告?因为会计科公告并没有“要求有关考生来退款”,而是对“误报考生给予退款”。仰恩大学校方也在媒体公开承认是学生误报。
其二:不知会计处拟写该《通知》时是否是仅凭听信谣言?公告并没有任何“取消部分考生考试资格”的措辞,只是要求单科考生“参加考试在提供准考证等的同时,须出具会计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
其三:会计科10月27日紧急通知是经全科多次讨论一致同意后发布的,是无奈下的应急补救。会计科以会计科名义在会计科网站发布正常业务的通知,目的是为了不再让考生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承担补救之前的错误。目的明确,依据准确,程序合规。怎么成为“擅自”? 
其四:省厅确是拥有文件解释权,但解释权并非有对文件任意篡改、拼凑的权利。
五、列举案例说明。
2010年11月18日会计科办证窗口收到考生叶某珠持2008年1月10日安徽财经大学颁发的教育部认可的(批准文号:教育部[83]教成字00X号)财务会计专业的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037852008060020XX)的办证申请,同时提供福建省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单科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这完全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单科考试条件及办证条件。
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则必须按你厅2010年11月15日《通知》(闽财会[2010]47号)执行。但是,如果执行省厅2010年11月15日《通知》(闽财会[2010]47号)及《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自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之日止2年内(含2年)”的规定,该考生毕业之日至到财政部门申办时间已(超过二年)过期10个月零8天。结果是超过时限10个月零8天不能办证。也就是说,如果按《通知》(闽财会[2010]47号)办证条件规定的时限,该考生必须在2006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期间,即在取得会计类毕业证前,就应该以假设已经毕业为条件报考单科并取得合格证。或者说,该考生2005年(2005年3月入学)刚入学就可以报考(以前通常每年4月报名11月考试,下一年度办成绩合格单)单科。那么,如果读的是会计类二年中专,想读会计类专业尚未入学之前就可以报考单科了。
结论是,该考生必须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才符合(闽财会[2010]47号)办证时限要求,才能办证。而《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2005]57号)也没有任何被废止的文件依据。更关键的是会计从业证单科考试报名条件成为一种假设,有条件限制的考试报名变成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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