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信贷法律知识
5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汇稽核有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53、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四自”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54、《商业银行法》对借款审查的内容和贷款审批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55、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要素?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6、关系人是哪些人?违规向关系人贷款应受哪些处分?违规向关系人以外其他人贷款应受哪些处分?
关系人是指:
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人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无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违犯这两项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57、对贷款审查有什么新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98年1月12日)提出:
㈠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略)
㈡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庭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㈢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个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㈣金融机构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个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㈤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治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㈥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
㈦金融机构发放量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㈧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提供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贷款。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分公司发放贷款,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㈨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历史和过去信誉的基础上,不得因为借款人一向按时还本付息而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㈩贷款人要对借款还款资金来源泉加强了解,对那些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它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⑾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其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客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
⑿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制度。审贷两权必须分别在两个部门,取消审贷两权在一个部门内两个岗位的做法。
⒀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约束与监督。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不得参加由借款支付费用的吃喝、歌舞、桑拿、高尔夫球、麻将、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的信贷人员,一经查实,应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处理。
58、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59、哪些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60、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㈡学校、幼儿院、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㈢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1、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62、保证方式有哪两种?
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