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农村信用社试题 > 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信贷 (二)(3)

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信贷 (二)(3)

发布时间:2008-02-27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银行招聘网文章标签:信贷 农村 员工 信用社 岗位培训

9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催讨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科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其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拉;合伙个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92、合伙人退出合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是否还应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93、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98)46号给贵洲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复》指出: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运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任,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如何办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95、企业法人由于哪些原因终止?企业法人终止应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㈠依法被撤销;㈡解散; ㈢依法宣告破产; ㈣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公告。

96、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其债权债务应由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存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97、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濉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

㈠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㈡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8、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99、财产保险单能否能于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护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100、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10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03、破产财产由哪些财和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㈣贷款利率知识

104、什么是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的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105、什么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106、什么是全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10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幅度如何?

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均可以进行浮动。

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的最高上浮幅度,现行政策为50%;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与其它金融机构相同,为10%不变。

108、对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如何计收利息?

从1997年12月7日起,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109、农村信用社如何实行期限利率?

从1997年10月23日起,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执行。

从1995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发放的一年以上的各项贷款,全部执行国家规定的期限档次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签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

110、贷款结息如何规定?

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若为跨年度的贷款,年底前必须结息一次。12月30日为结算日。

除小额农户贷款外,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一日的相京戏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利率实行 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期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楼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算,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算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当产供销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记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彰归还借款时,信用社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111、贷款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合同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客户好高务远的各项贷款,不管利率如何调整,在贷款未到期前,一律按全同利率计息。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不再实行原合同利率。

112、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调整有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时,政策性金融债券发生联动变化。具体为:政策性金融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笔债券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满一年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下一整年的债券利率水平。在利率调整日以前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三年期债券除外),从1997年10月23日起计算满整年后,改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四篇 信贷相关知识

㈠票据知识

113、票据的分类?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一般分为本票、支票、汇票三种。

  本票是由出票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先条件支付确定的金融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我国的票据贴现对象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

114、票据的签章有哪些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答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15、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㈠表明“汇票”的字样;、

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㈢确定的金额;

㈣付款人的名称;

㈤收款人的名称;

㈥出票日期;

㈦出票人的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16、无效票据是如何确定的?

㈠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㈢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无效。


网友评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