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多一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⑴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⑶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
6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5、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仅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7、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是否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8、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是否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全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0、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到什么时候为止?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给定的保证期间的《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1、信用社核保的内容有哪些?
㈠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㈡查阅保证人有关帐表,审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从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方面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72、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㈠合法性,即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又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㈡流动性,即抵押物能在市场上较容易地实现其价值;
㈢稳定性,即抵押物能使用或保存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
73、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74、哪些财产不可以作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权;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5、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和抵押合同生效的日期有何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共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于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6、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㈠主全同和抵押合同;
㈡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77、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的。
78、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有何限制?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9、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
㈠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㈡借款和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全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全同。
㈢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80、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何确定?
㈠首先支付拍卖费用和其他有关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㈡其次用于偿还抵押所欠债务本息,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
81、如何确定抵押贷款率?
抵押贷款本息和
抵押贷款率= 押物价值(估价部分) *100%
抵押贷款率应在综合考虑抵押物的类型、该抵押物的市场供需状况、流动性和变卖的难易、贷款期限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82、何为动产质押?何为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83、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4、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何规定?
㈠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㈣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㈤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全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5、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㈣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86、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在多少时间内予以处分?
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邓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87、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88、什么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89、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秘要的生产工具。
90、什么是合伙?法律对个人合伙有哪些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或、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