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㈠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天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制论。
118、遇有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跌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书的理由、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119、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㈠持票人对票据和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㈢持票人对前手的迫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老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120、《票据法》对背书有哪些要求?
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㈢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依次前后衔接。
121、付款人对提示承况的汇票如何处理?承兑是否可以附有条件?
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措施承兑。
㈡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㈢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的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㈣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㈤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2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关规定?
㈠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人民追索权;
㈡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综人在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123、票据贴现时,银行应审查哪些内容?
㈠审查票据合法性,即票据是否有效,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㈡审查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
㈢审查票据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124、票据贴现的期限、利率、金额应如何确定?
㈠票据贴现期限是从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㈡现行制度规定贴现利率按现有档次短期贷款利率下浮3%执行;
㈢票据实际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125、汇票到期后,若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如何处理?
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未按规定期限取得其他合法证明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综权;
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⑴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⑵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止,0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的利息;
⑶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126、票据贴现贷款的追索?
㈠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银行除凭票无条件付款外,还应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计收逾期贷款罚息;
㈡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票据付款人开户行应将票据退还给贴现银行,由贴现银行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款,并对尚未扣收部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资产运用知识
127、同业拆借资金有什么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128、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有何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㈠农村信用社系统内的资金调节为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融通、调剂业务统一由县联社的组织办理;
㈡农村信用社不得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融通、调剂业务统一由县联社组织办理;
㈢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拆借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㈣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在坚持安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一般应当遵循“先辖内、后辖外,先系统内调剂、后系统外拆借”的原则。
129、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范围有何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㈢代于是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㈣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㈤买卖政府债券;
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㈦提供保险箱业务;
㈧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㈨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30、农村信用社买卖债券有何规定?
农村信用社买卖债券一般以县社为单位进行,个别农村信用社单独需要购买债券投资的,需事前报经县联社批准同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券购买投资。对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合法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也要根据资金可能,参与购买。有条件的联社,可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债投资。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以联社为单位,经度点后分期分批参与全国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市场。
(三)资产保全知识 (略)信贷手册6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