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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九章知识精讲

发布时间:2012-03-31 17:28  来源:个人贷款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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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个人征信系统

 

本章考点知识精讲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和内容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约定,对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的制订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我国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该基础数据库先是依法采集和保存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数据及身份验证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上,将信息采集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保险、证券、工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但其影响力已波及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二)个人征信系统的内容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的职务、职称、年收入都有详细记录,同时每一种信息都标明了获取时间。
2.个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交易信息分为信用汇总信息和信用明细信息。信用汇总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信用卡汇总信息、准贷记卡汇总信息、贷记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等信息;信用明细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明细信息等信息。
3.特殊信息。主要是破产记录、与个人经济生活相关的法院判决等信息、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哪些机构因何原因于何时进行过查询。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它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
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
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分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建设。
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个人征信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随着数据采集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将会逐步提高和完善。
三、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
1.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需的步骤,从制度上规避了信贷风险。
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简化了银行收集、审核信用卡及个人贷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繁杂劳动,节约了发放信用卡及贷款的成本,同时简化了申请人的各种申办手续,有利于银行大力拓展业务,从机制上保障银行防范风险的手段。
2.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判断个人信贷客户的还款能力。
通过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活动的记录和收集,同时还可以了解到每一个贷款客户在各个银行的历史贷款经营活动状况,帮助银行准确评价一个人的用款、还款能力,以便于在发放信用卡或个人贷款时能够作出正确的决策。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盲区”,多头贷款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对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的判断更趋客观,使得同意或拒绝贷款申请的依据大大增加,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
3.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支持金融业发展。
信用信息有助于放款机构更好地评估和监测风险,增加信贷总量,通过建立按期还款的信用记录,征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扩大向边缘借款人的贷款范围。
4.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本身的利益,提高透明度。
信用的真正危险,不在于它的使用,而在于它的滥用。然而,伴随着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一些法律被制定用来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理解信用活动并免受信用提供者不公正行为的侵害。
5.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
该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在资产保全阶段,该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资产,了解该人在其他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资产保全措施。
6.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信用贷款的覆盖面扩大,可在最大限度上扩展客户资源,同时通过银行对客户资信的评定,使得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能获得最大额度的贷款。宏观来说,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
四、个人征信立法状况
(一)一般征信法规
目前,最重要的征信法规当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二)个人隐私保护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人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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