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银行从业资格 > 个人贷款 > 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六章知识精讲

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六章知识精讲

发布时间:2012-03-31 17:11  来源:个人贷款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第六章 个人教育贷款

本站考点知识精讲
第一节 基础知识
本节主要讲述个人教育贷款的基础知识,包括个人教育贷款的概念和分类,此外还介绍了个人教育贷款的业务特征、发展历程和贷款要素。
一、个人教育贷款的概念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指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将个人教育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其中,财政贴息是指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学生在读期问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负担;风险补偿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此举是减少银行风险并增强银行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信用发放是指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款专用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方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按期偿还是指学生毕业后须及时还贷,国家助学贷款并不是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助学金,本质上它是一种信用贷款,有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在法律上目前只能由上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的助学贷款在类型上属于商业助学贷款。
(二)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二、个人教育贷款的业务特征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个人教育贷款具有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具备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因为不需要抵押质押等保证,致使风险度相对较高。
三、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四定三考核”),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等指标。
2003年,在经过两年的快速发展后,个人教育贷款的风险问题开始显现。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向其发放助学贷款。在此标准下,很多高校被经办银行停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
2004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经过半年的酝酿,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又正式出台了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几条措施,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改变财政贴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门、银行和高校等迅速开始新政策的实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属院校招标工作,中国银行中标成为11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
四、贷款要素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并非只针对本科生,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尢违规违纪行为;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
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
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5.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也就是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人担保。
6.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相较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无须贷款人家庭经济困难和学习刻苦等条件,但是必要时需要提供有效的担保。
2.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具体根据各商业银行制定的政策执行,例如交通银行的一般商业助学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优惠10%。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次计入年度借款本金。也就是在校期问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并非如同国家助学贷款一般由国家负担,而是将利息计人本金来计算。
3.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从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5.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以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将保险单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无须另行签署转让合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相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商业助学贷款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标准。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