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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10章知识精讲

发布时间:2012-04-23 15:17  来源:公司信贷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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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10章知识精讲

第一节 贷款台同与管理
一、贷款合同签订

1.贷款合同概述
(1)贷款合同的定义贷款合同,是从贷款人主体角度提出的,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贷款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就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等相关事宜签订的规范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法律文件。.从借款人主体角度而言,贷款合同也称为借款合同。
(2)贷款合同的内容
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②根据贷款新规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③贷款人还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3)贷款合同的分类
贷款合同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种。
格式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管理要求,针对某项业务制定的在机构内部普遍使用的格式统一的合同。
(4)贷款合同的制定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现行制度规定、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需求制定,并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不冲突原则,即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维权原则,即贷款合同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③适宜相容原则,即贷款合同要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各项基本制度的规定和业务发展需求;
④完善性原则,即贷款合同文本内容应力求完善,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条理清晰。
2.贷款合同的签订
经 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 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贷 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 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贷款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
(1)填写合同
贷款发放人员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同文本应该使用统一的格式,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②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③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合同条款有空白栏,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
④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审核合同
合同填写完毕后,填写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交由合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笔贷款的合同填写人与合同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①合同复核人员负责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主要包括:文本书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合同条款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文字表达是否清晰;主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等。
②合同文本复核人员应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合同填写人员签字确认。
(3)签订合同
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①在签订(预签)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等合同签约方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②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面核实签约人身份证明之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如果签约人委托他人代替签字,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对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③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在相关合同文本上签字。
④借款人、担保人等签字后,贷款发放人应将有关合同文本、贷款调查审批表和合同文本复核记录等材料送交银行有权签字人审查,有权签字人审查通过后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按个人签字笔迹制作的个人名章,之后按照用印管理规定负责加盖银行贷款合同专用章。
⑤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合同公证。
二、贷款合同管理
1.贷款合同管理的定义及模式
(1)贷款合同管理的定义
贷款合同管理,是指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贷款合同的制定、修订、废止、选用、填写、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检查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
(2)贷款合同管理模式
贷款合同管理一般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分级划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民事合同,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贷款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贷款合同管理工作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应由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或岗位归口管理。
法 律工作部门对贷款合同的制定、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作为合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机构的合同签订和履 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所属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管理应做到落实机构、人员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2.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管理中尚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
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往往会隐藏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
根 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 制性规定的,或借款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均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如果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或效力待定,会对银行保全债权 产生不确定性。
(2)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等缺陷
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条款设置得较为粗略简单, 对需要约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考虑得不够充分,因而操作中会因合同本身的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例如:
①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 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明确贷款用途,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以判断贷款风险的大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将会对贷款收回造成风险。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更改资金使用用途,而没有约定违约救济方式,借款人一旦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资金,银行往往对其束手无策。部分贷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对违约使用部分自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收 罚息,但对所适用的基础利率约定不明确,也会引起争议。
②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银 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条件,即使明显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情形,贷款人也很难提前收贷并解除合同。
③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由于贷款合同未明 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并予以特别提示或说明,借贷双方经常会对罚息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借款人经常认为罚息的计算基础仅仅为本金,不包括利息,而银行计算 罚息的基础为本金与利息之和。
④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担保是保护银行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对银行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少数贷款合同对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与人的担保(保证)约定较为模糊,在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 明,给以后发生纠纷时实现担保权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3)签约过程违规操作
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银行违规操作,对下列情形疏于管理:
①对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如果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②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程度不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关系到借款主体资格和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如实填写并确保基本信息中相关事项与签字或盖章一致。
③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如果办理共有财产抵押手续时未取得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抵押、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等,很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4)履行合同监管不力
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担保合同的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规 定,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实践中,个别信贷员缺少法律意识,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认识不 够,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造成信贷风险。此外,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人只对已签字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原贷款合同变更时 未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 分支机构对贷款合同的管理应做到落实机构、人员和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2.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管理中尚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
合同签署前审查不严,往往会隐藏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表现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
根 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 制性规定的,或借款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均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如果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或效力待定,会对银行保全债权 产生不确定性。
(2)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等缺陷
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主要是格式合同,部分合同条款设置得较为粗略简单, 对需要约定的情形和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考虑得不够充分,因而操作中会因合同本身的问题产生法律纠纷。例如:
①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 力。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必须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明确贷款用途,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以判断贷款风险的大小。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将会对贷款收回造成风险。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更改资金使用用途,而没有约定违约救济方式,借款人一旦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资金,银行往往对其束手无策。部分贷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对违约使用部分自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收 罚息,但对所适用的基础利率约定不明确,也会引起争议。
②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银 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具体条件,即使明显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情形,贷款人也很难提前收贷并解除合同。
③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由于贷款合同未明 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并予以特别提示或说明,借贷双方经常会对罚息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借款人经常认为罚息的计算基础仅仅为本金,不包括利息,而银行计算 罚息的基础为本金与利息之和。
④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担保是保护银行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对银行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少数贷款合同对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与人的担保(保证)约定较为模糊,在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到底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 明,给以后发生纠纷时实现担保权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3)签约过程违规操作
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银行违规操作,对下列情形疏于管理:
①对有权签约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如果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②对借款人基本信息重视程度不够。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关系到借款主体资格和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如实填写并确保基本信息中相关事项与签字或盖章一致。
③抵押手续不完善或抵押物不合格。如果办理共有财产抵押手续时未取得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或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抵押、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等,很可能会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4)履行合同监管不力
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担保合同的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按照规 定,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并将变更协议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在实践中,个别信贷员缺少法律意识,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认识不 够,没有履行法定手续,造成信贷风险。此外,贷款合同变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人只对已签字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原贷款合同变更时 未重新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很可能会面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②扣款侵权,引发诉讼。贷款人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划借款人、担保人资金,或私自扣押借款人的财产及物品,或利用借款人、担保人在本机构开户的条件扣收款项,造成侵权纠纷。
(5)合同救济超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权利人不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还需要注意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实践中,对此应加以注意。
3.加强合同管理的实施要点
由于贷款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借款人、担保方乃至法律环境等方方面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多方配合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1)建立完善有效的贷款合同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管理贷款合同,把好贷款合同关,是其经营管理成败和服务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想要规范贷款合同管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涵盖合同管理全部内容的管理制度,使贷款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2)修订和完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
为了真正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梳理过去制定或执行的贷款合同的内部流程、框架和内容,着重强化贷款支付环节的约定和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承诺的条款,提高贷款合同中承诺条款的执行力,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3)加强贷款合同规范性审查管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贷款合同应当进行规范性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掌握银行业务知识和相应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合同审查员,在合同签章前对已填写或打印完毕的合同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查应确保以下几点:
——合同文本选用正确;
一—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准确、完备;
——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合规;
一一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齐全且相互衔接;
——合同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
——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此外,对修改贷款合同条款内容、在“其他事项”中填写内容、增加或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权利义务、非格式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4)实施履行监督、归档、检查等管理措施
首先,为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可以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5)做好有关配套和支持工作
首先,要做好内部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和分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落实贷款合同管理各环节的负责部门和岗位,建立法律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其次,要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由于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管理作出的调整比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做好对内部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最后,要做好借款人等有关方面的解释宣传工作。新调整的贷款合同管理加强了对借款人的约束,容易引起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误解甚至抵触。
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充分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借款人充分理解贷款新规,清楚贷款合同的内容变动,积极配合并逐渐形成良好的借贷意识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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