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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9章知识精讲

发布时间:2012-04-23 15:17  来源:公司信贷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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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9章知识精讲

第一节 贷款审批原则
一、信贷授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法人授权体系,对机构、人员和岗位进行 权限管理。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所处区域经济信用环境、资产质量等因素,按地区、行业、客户、产品等进行授信业务差别授权,合理确定授权权限。受权 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
1.信贷授权的基本含义
(1)信贷授权的定义
信贷授权,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授信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这里的信贷包括贷款、透支、贴现、保理、承兑、担保、信用证、信贷证明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业务。
(2)信贷授权的分类
信贷授权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直接授权。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总部相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或直接管理的经营单位授予全部或部分信贷产品一定期限、一定金额内的授信审批权限。
二是转授权。是指受权的经营单位在总部直接授权的权限内,对本级行各有权审批人、相关授信业务职能部门和所辖分支机构转授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根据贷款新规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三是临时授权。是指被授权者因故不能履行业务审批职责时,临时将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信贷审批权限授予其他符合条件者代为行使,并到期自动收回。
(3)信贷授权管理的意义
信贷授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并有利于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优化。
集中管理是为了控制风险,合理授权则是为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对内授权与对外授信密切相关。对内合理授权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合格授信的前提和基础。授信授权对于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都有重要意义。
2.信贷授权的原则与方法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中,信贷授权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信贷授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授权适度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兼顾信贷风险控制和提高审批效率两方面的要求,合理确定授权金额及行权方式,以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实行转授权的,在金额、种类和范围上均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差别授权原则。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以及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实行有区别的授权。
第三,动态调整原则。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风险状况、制度执行以及经济形势、信贷政策、业务总量、审批手段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授权。
第 四,权责一致原则。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 须要有上级部门作出的离任审计报告。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贷款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2)信贷授权确定的方法与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原则上应根据其风 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主要负责人的信贷从业经验等因素,设置一定的权重,采用风险指标量化评定的方法合理确定。此外,在确定信贷授 权时,还应适当考虑公司信贷、小企业信贷、个人信贷的业务特点。
①信贷授权的载体。授权可以采用授权书、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等书面形式。其中, 授权书比较规范、正式,也较为常用。
授权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权,限;关于转授权的规定;授权书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授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
②信贷授权的形式。常用的授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按受权人划分。信贷授权可授予总部授信业务审批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独立授信审批人等。
一按行业进行授权。根据银行信贷行业投向政策,对不同的行业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如对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应适当上收审批权限。
——按担保方式授权。根据担保对风险的缓释作用,对采用不同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如对全额保证金业务、存单(国债)质押业务等分别给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按授信品种划分。可按风险高低进行授权,如对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品种给予不同的权限。
——按客户风险评级授权。根据银行信用评级政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别授予不同的权限。
二、审贷分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审贷分离原则,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负责风险评价的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类型的信用风险进行统一管理。要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
1.审贷分离的含义
(1)审贷分离的定义审贷分离,是指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和审查环节进行分离,分别由不同层次机构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并充分发挥信贷审查人员专业优势的信贷管理制度。
(2)审贷分离的意义
审贷分离的核心是将负责贷款调查的业务部门(岗位)与负责贷款审查的管理部门(岗位)相分离,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意义有三点:
一是信贷审查人员独立判断风险,保证信贷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二是信贷审查人员相对固定,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实现专家审贷,弥补客户经理在信贷专业分析技能方面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三是从全局角度来讲,审贷分离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机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以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审贷分离的一般操作规程
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中,审贷分离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贷分离的形式
①地区分离。有的商业银行设立地区信贷审批中心,负责某个地区管辖范围内机构超权限的贷款审批,旨在通过地区分离、异地操作来保证贷款审批的独立性。
②部门分离。在分行乃至总行等较高层级的单位,应分别设置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和授信审查部门,前者履行贷前调查和贷款管理职能,后者履行信贷审查职能。
③岗位分离。在基层经营单位,如信贷规模较小的支行,由于人员限制,无法设立独立的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的职能,这种情况下一般设置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由信贷审查岗履行信贷审查的职能。
(2)信贷业务岗与信贷审查岗的职责划分
从各行实际操作看,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的职责一般作如下划分。
①信贷业务岗职责
——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受理借款人申请;
——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支付方式等明确意见;
——办理核保、抵(质)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贷款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配合催收风险贷款;
一一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档案完整、有效;
一一信贷业务岗位人员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并承担调查失误、风险分析失误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②信贷审查岗职责
——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完整性审查。审查授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包括授信客户贷款卡等信息资料、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合规性审查。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规性,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投向政策,审查授信客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合理性审查。审查借款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贷前调查中使用的信贷材料和信贷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一可行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偿债能力、授信安排、授信价格、授信期限、担保能力等,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
(3)审贷分离实施要点
第一,审查人员与借款人原则上不单独直接接触。审贷分离的初衷就是通过调查与审查人员分离,杜绝信贷审查审批受人为因素的于扰,维护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审查人员审查所需的资料、数据等由信贷调查人员从借款人处取得,审查人员原则上不与借款人单独直接接触。
对特大项目、复杂事项等确需审查人员接触借款人的,应经过一定程序的批准,在客户经理的陪同下实地进行调查。
第二,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贷款审查只是贷款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贷款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贷款发放持否定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 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人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贷款提出明确的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最终审批人行使。
第三,审查人员 应真正成为信贷专家。审查人员应具备经济、财务、信贷、法律、税务等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审查人员信贷判断的基础不仅包括客户经理提供的资料, 还包括大量日常积累的信息,因此审查人员必须了解大量的国民经济和行业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以及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审查意 见,站在更高的角度对贷款的可行性提出独立的意见。
第四,实行集体审议机制。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弥补个人经验的不足,同时防止个人操纵贷款现象的发生,一般采取贷款集体审议决策机制,多数银行采取设立各级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方式行使集体审议职能。
贷 审会作为授信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信贷决策事项,为最终审批人提供决策支持。贷审会投票未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对贷审 会通过的授信,有权审批人可以否定。这里的有权审批人主要指行长或其授权的副行长等。行长不得担任贷审会的成员,但可指定一名副行长担任贷审会主任委员, 但该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分管前台业务部门。
贷审会委员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且必须为单数。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查审议、明确发表意见、绝对多 数通过”的原则。未通过贷审会审查的授信可以申请复议,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间隔时间不能太短。贷审会成员发表的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且要准确反映审 议过程,以备后续的授信管理和履职检查。
第五,按程序审批。授信审批应按规定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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