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什么?
答: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1、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52、汇票到期日前,何种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汇票到期日前,以下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几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答: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5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哪些规定,该签章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6、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57、哪些人为票据保证人时,票据保证无效?
答: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58、在哪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
答: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5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答: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6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是什么?
答: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6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5、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
答: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67、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8、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