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括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9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抵押权,
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9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如何受偿?
答: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3、申请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所限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即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按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清偿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是已在贷款人那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是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施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94、贷款是否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
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国际上通用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贷款通则》中规定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贷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国贷款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大举措。
95、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双方依据国家规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任何贷款都要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系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登记。
96、金融机构如何计收贷款利息?
答:《贷款通则》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除此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时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期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97、对贷款展期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98、借款人是否可以用银行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99、申请贷款的答复时间多长?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0、借款人有哪些权利?
答:借款人的权利有: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101、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答:借款人的义务有: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102、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03、借款人有哪些情况,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答:借款人的情况是: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10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贷款人可行使怎样权利?
答: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0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本办法也将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代表机构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也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10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消代表机构。
107、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9
答:行政处罚一般要经过下列步骤:(一)查明金融违法行为的事实;(二)听取金融机构的陈述和申辩;(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金融法制部门审核;(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金融机构;(五)金融行政处罚的执行。
10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和种类有哪些?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是指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各总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典当行、邮政金融机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09、金融机构离任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二层含义:一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依法作出,并交由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处理。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0、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111、金融机构违法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法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 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 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 告、统计报告。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 计报告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 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离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的处罚是:
(—)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厂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16、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