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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基础讲义1-35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4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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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1.中国证监会于2印1年3月15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印1]41号,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单选、判断,该准则适用于初次发行股票、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
  2.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单选、判断)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单选、判断,注意原来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修改内容)
  4.初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多选)
  (1)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2)概览;
  (3)本次发行概况;
  (4)风险因素;
  (5)发行人基本情况;
  (6)业务和技术;
  (7)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9)公司治理结构;
  (10)财务会计信息;
  (11)业务发展目标;
  (12)募股资金运用;
  (13)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14)其他重要事项;
  (15)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6)附录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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