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5】信息披露
2005年6月13日:人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1.披露的途径?
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披露信息的要求?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不可泄露信息的情形?
受托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同业拆借中心、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4.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
5.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说明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6.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7.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
8.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9.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
10.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
【知识点6】会计处理规定
【了解】2005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目的: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7】税收政策安排
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印花税政策(从应试的角度来讲,请记住四个字“暂不征收”)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政策
(1)需要征收的
▲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2)不需要征收的
▲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所得税政策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效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缴纳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知识点8】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04年2月1日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募集、设立及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支付额来自该基础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2005年3月,人行制定并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标志性事件: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中国的外国债券或熊猫债券市场便由此诞生。→2006年11月15日,国际金融公司又成功发行8.7亿元。当初核准的30亿元额度全部用完→截止2008年底,该类债券的发行总量为30亿,均未到期。
【知识点1】审批体制
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窗口单位会同人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同意。
【知识点2】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