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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0)(3)

发布时间:2010-09-15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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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项目

要求

发行方式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若后者,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人行备案,并按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发行的组织
  

  ▲承销团的组建
   ▲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以定向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内容→招标开始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异常情况处理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人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管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是否分期发行及每期安排;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等。

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未在规定期内完成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人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知识点4】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1.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2.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知识点5】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披露的主体: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

  3.几点注意

  ▲经人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知识点6】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罚则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承销人罚则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托管机构罚则

  ▲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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