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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0)(7)

发布时间:2010-09-15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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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券的停牌与复牌及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交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①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可终止上市交易。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限期未能消除,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限期未能消除,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④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可终止上市交易。

  ⑤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限期未能消除,证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终止交易情形

  ①前述补充。

  ②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

  ③债券到期前1周终止上市交易。

  5.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信息披露原则。

  (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向证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有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公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5)债券到期前1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证交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知识点6】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

  1.开立发行人帐户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与登记托管

  (1)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招标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

  (2)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应履行的具体手续。

  3.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

  (1)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条件

  ▲依法公开发行。

  ▲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机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2)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及时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材料(了解)。

  4.信息披露

  (1)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材料(如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等)。

  (2)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拆借中心或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等)。

  【知识点7】公司债券的评级

  1.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

  ▲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申请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5)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7)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8)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3.评级方法、评级制度与评级的组织

评级方法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其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监会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评级回避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和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签字人。
   ▲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发行人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评级组织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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