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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13章知识精讲(5)

发布时间:2012-04-23 15:19  来源:公司信贷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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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以资抵债
一、以资抵债的条件与抵债资产的范围
1.以资抵债的条件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
①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②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③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④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然无法成交的;
⑤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2.抵债资产的范围
(1)可以作为抵债资产的范围。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或依法享受处分权的、可转让的、易变现的财产,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①能作为抵债资产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铺、厂房、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②能作为抵债资产的动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辅助材料、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③能作为抵债资产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各类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各种证券化资产,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④能作为抵债资产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期权等,但由于无形资产种类繁多、价值难定,因而需要银行事先认可。
(2)不能作为抵债资产的范围。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①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②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③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④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⑤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⑥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⑦公益性质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⑧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⑨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⑩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二、抵债资产的接收在债务人的抵债资产符合有关条件和范围之后,抵债资产便进入银行接收阶段。银行在取得抵(质)押物或其他抵债资产时,必须关注抵债资产的价值确定原则和会计处理两方面的问题:
1.价值确定原则
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要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
(1)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协商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价值,评估费用在相应的抵债资产中优先扣除;
(2)要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对所有的抵债资产都要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定;
(3)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由债务人承担或从抵债资产的抵债价值优先扣除,抵债资产按照计价价值转入到账内单独管理。
2.价值账务处理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1)冲减贷款本息。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过银行批准后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银行批准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经银行批准核销,并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除外;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超过贷款本息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也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2)其他收入费用的账务处理。
减值准备: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收人费用: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保管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补价: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抵债资产管理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抵债资产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原则、资产保管、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等方面:
1.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在债务人进行以资抵债时,银行应遵循合理定价、妥善保管、严格控制、及时处置的原则。
(1)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2)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3)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首选,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4)及时处置原则。银行在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2.抵债资产的保管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对抵债资产的保管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2)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3)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3.抵债资产的处置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
(2)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3)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4)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4.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银行在对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⑦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处罚监督。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5.抵债资产处理的考核
银行对抵债资产的处理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将抵债资产纳入不良贷款管理,以变现速度和变现率为主要指标,科学评价抵债资产管理水平,并将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与客户经理的责任挂钩,并辅以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1)变现速度。一般来说,抵债资产的变现速度通常用“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年处置率”衡量。
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年处置率=一年内已经处理抵债资产的列账总价值/一年内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列账总价值×100%
(2)变现率。一般来说,抵债资产的变现率通常用“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率”衡量。
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率=已经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的列账总价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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