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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基础讲义1-15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4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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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多选)
  2.吸收合并中的吸收方公司仍保持原来的名称,并承担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债务;新设合并中原公司不复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分别由新设的公司承担。(判断题)
  3.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多选题)
  4.新设分立是原公司法人地位消失,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新公司;派生分立是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公司(一个或数个),原公司存续。(判断题)
  5.公司合并与分立均需按下面的要求做出通知或公告: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判断、选择题或综合分析题;注意几个时间要求)
  6.当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就需要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公司。(判断题)
  7.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程序包括:(多选、注意各个阶段的顺序以及责任主体)
  (1)董事会拟订方案;
  (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作出决议;
  (3)各方当事人签订分立合同;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宜;
  (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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