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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笔记:第2章(10)

发布时间:2010-08-29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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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坍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①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胁议恬》。

  ②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④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⑤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⑥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5)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①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6)账户挂失、补办。

  (7)账户解挂。

  (8)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9)密码修改、清密。

  (10)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1)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3.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4.清算交割。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证券交割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割两种交割方式。自助交割即客户凭资金卡、密码在自助交割机上自助进行交割,自行打印交割单。柜台人工交割即客户凭身份证、资金卡在柜台将前一次的委托单交给交割员。工作人员核对委托单与成交单是否相符。无误则打印交割单,并将交割单交给客户;若不相符,则核对委托柜保存的委托单。确属营业部操作性差错,则需根据金额大小上报柜台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处理。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

  (1)投资者教育

  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考点)

  ①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②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人市须谨慎”的警示。

  ③要根据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④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⑤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2)信息与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考点,经常多选题)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8.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9.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

  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例17·多选题】下列属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的是( )。

  A.集中资金优势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B.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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