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印花税
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办理交割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公司同清算机构集中结算,由清算机构向税务机关交纳。
税率标准,目前为成交金额的1‰,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第五节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和交收
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新的考点)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有规定的资金结算程序。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配合完成: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存管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存管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存取、清算与交收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1.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主委托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该交易启动后,银行将减少对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2.客户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单方发起。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及密码,采用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手段进行交易。
3.证券公司接到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报送交易指令。
4.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将清算交收文件发给证券公司。
5.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存管银行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6.存管银行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7.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银行。
8.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办理交收资金划付。
9.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或划转。存管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通过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联网系统获取证券公司对客户取出资金的校验结果。如双方校验通过,存管银行将减少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第六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
主要考点
熟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和要求
熟悉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熟悉投资者教育的重点内容
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考试内容不多)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具体经营场所。
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业务操作不合规以及结算风险等。证券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8点
(1)应加强对营业部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2)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4)应当要求所属营业部与客户签订公司统一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
(5)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
(6)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7)应在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