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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归纳(5)

发布时间:2014-12-02 14:37  来源:从业资格 查看:1061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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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点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和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 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 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 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即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 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包括:(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 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 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 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5.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
    “门槛”。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
    括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 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 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 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 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 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 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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