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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冲刺考点(6)

发布时间:2010-10-28 13:34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305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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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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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一、银行招聘纲

      6.1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6.2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贷款合同

      6.3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6.4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二、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介绍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个人储蓄原则、存款合同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及扣划的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授信原则、授信审核、担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关系人授信原则等内容。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 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2. 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 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 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

      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 冻结银行存款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 扣划单位存款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6.2.2 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

      (3)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 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街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8%

      (二)贷款余额≤存款余额75%

      (三)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0%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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