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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1)

发布时间:2010-12-30 15:40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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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

  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和国内信用证五种。

  一、汇兑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该方式。

  根据汇款凭证的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人签章等。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款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未开立存款帐户的,由收款人持取款通知和身份证件支取。

  注意: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行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支付。如收款人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区别)

  1.汇兑的撤销。对于未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已汇出。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四)略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要求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6.每笔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000元。

  (三)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具体内容略。

  2.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1)收款人将托收凭证和货物发运的证件和其他证明送交银行。(2)收款人开户银行进行审查。

  3.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和其他证明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起算。在承付期内,付款人未表示拒绝,银行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内划给收款人。但是,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通知银行付款。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行对于逾期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逾期付款的天数应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的资金支付,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

  5.拒绝付款。对于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1)没有订立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货物的;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

  (7)货款已付或计算有误的。

  (四)略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具体内容从略。

  2.委托。收款人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

  3.付款。付款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付款;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划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4.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以银行、单位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证明或者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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