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基础 > 山东2011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重点提纲:第十章总结

山东2011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重点提纲:第十章总结

发布时间:2011-09-01 08:43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本章内容总结
本章介绍的是会计档案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1)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2)会计档案的归档;(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4)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5)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和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查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分享到: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