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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10 13:16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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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财会〔20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能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司、企业(外资、三资、民营和私营企业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在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三)符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尚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居住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颁证、注册登记、年检、培训以及建立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档案等一系列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财政部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监证、印制、放号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印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对本地区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第八条 

凡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时,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时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二张。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五统一”的制度,即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和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由四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编写。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定于每年7月份的第三个周末进行。周六上午9:00-11:00考会计基础知识,下午2:30—4:30考会计实务,周日上午9:00—11:00考财经法规,下午2:30一4:30考会计电算化。各地不得擅自调换考试科目。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四门科目的成绩必须同时合格。不另行组织补考。有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在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可免考初级电算化。

第十四条 

凡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的学校,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报省厅备案,并颁发省财政厅印制的《会计培训许可证》。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批准社会力量办学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办学单位,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吊销其《会计培训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实行考生自愿原则,各级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强制收费。

未参加考前培训的人员,也同样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是对在岗会计人员的一种认证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上岗要注册。持证人员被任(聘)用从事会计工作起的30日内,凭单位开具证明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省内工作变更,应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先到原颁证的财政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经原颁证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注销后,于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跨省区工作变更,应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先到原颁证的财政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关系转移证明》,经原颁证的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注销后,于6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本章所规定的所有手续时,均应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软件中对申请人的变更情况作相应变动,建立好档案。

第六章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规定参加培训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好本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考试合格的可免去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接受会计类专业学历成人教章的可免去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章 会计从业资格年检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从发证之日(或上次年检)起每两年年检一次。一般安排在双年份的上半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下列情况:

(一)会计人员是否在所注册的单位工作;

(二)是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三)是否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

(四)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变更情况;

(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参加年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客和要求,由本人逐顶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另通过年检。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年检的,其持有的从业资格自证书载明的最终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

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从业资格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吊销,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情节严重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对处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在《四川省会计人员信息库》中予以记载。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被吊销或自行失效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本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或年损,但不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买施。

省财政厅1997年发布的《四川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川财会法[199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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