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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非公司企业发行债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5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242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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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发行公司债的主体有以下三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允许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并取消了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也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由于债券是证券的一种类型,所以《公司法》未对发行债券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指出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证券法》第l6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申请发行债券需要遵循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净资产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量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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