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 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0)

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0)

发布时间:2010-09-13 13:28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知识点1】背景知识

  我国首次发行国债始于1949年底(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行6次且当年中止(1981年恢复发行)→2008年底我国国债存量在所有债券存量中所占比例最高→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需要注意的是储蓄国债是财政部2006年7月1日推出的新品种,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国债利率期限结构曲线较为完整并具有市场基准的地位。

  【知识点2】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88年财政部首次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国债→1991年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1996年起广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现实情况: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承购包销方式

  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2.公开招标方式

  投标人直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从高价(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可以说这样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

  (1)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有3种:

  ▲荷兰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或利差→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率,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标的为价格→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美国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介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2)投标的限定

项目

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价格招标时,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另行规定。

投标量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①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
   ②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
   ③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低承销额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上述比例要求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3)具体中标原则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对于记账式国债,有时会允许进行追加投标: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甲类机构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分享到: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