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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之首次发行股票条件一

发布时间:2010-11-26 14:30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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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之首次发行股票条件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项)

⑴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⑵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7项)

⑴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⑵资产完整

⑶人员独立

⑷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⑸机构独立

⑹业务独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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