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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0)(11)

发布时间:2010-09-13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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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申请在证交所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经证监会批准,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转让。

  3.若上市,须满足哪些条件?

  (1)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

  (4)其他。

  4.哪些情况下,债券可以转让?有哪些要求?

  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应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

  【知识点5】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

相关项目

要求

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与豁免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第21号准则有无明确的规定,均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若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募集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

  ▲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发行人可申请延长其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责任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检查。
   ▲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应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阅等。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信息的披露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的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交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

  

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概览▲本次发行情况▲风险因素▲发行条款▲发行人的资信情况▲担保▲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代理人▲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及风险控制指标▲募集资金运用▲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

  2.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但应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3.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1)上市公告书的基本要求

  第22号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透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2)上市公告书的基本内容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情况

  ▲募集说明书的重要内容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4.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发行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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