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等。
▲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季度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高管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5.公司债券评级的法律责任
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照《证券法》第226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1)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2)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3)未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4)未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6)违反《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从业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行为。
(8)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9)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10)董事、监事和高管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知识点1】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1.什么叫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2.谁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成。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作出独立判断→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职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委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或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委员应回避)→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知识点2】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与资金使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使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知识点3】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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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的组织 |
▲承销组织:在人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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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 |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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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与费率确定 |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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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与兑付 |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