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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 - 发行与承销笔记(10)(5)

发布时间:2010-09-13  截至日期:已过期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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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法》: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条款设计

要求

发行规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证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在此限定规模内,具体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企业债券每份面值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期限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证券法》: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利率及付息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债券的评级

  

债券的担保

  

法律意见书

  

  
债券的承销组织

  ▲企业债券的发行应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自2000年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以来,已经承担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已经承担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各承销商包销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3。

  【知识点2】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1.改革:将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2.具体申报的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3.核准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企业债券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经人行和证监会会签后即可进行具体的发行工作。

  【知识点3】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

  1.目的:防范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而出现的风险,影响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2.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初审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如副主承销商、分销商及发行人在异地的,还应将初审意见抄送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复审过的,由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知识点4】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流通

  企业债券发行完成后,经核准可以在证交所上市,挂牌买卖。

  【知识点5】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的上市流通

  1.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2.审批程序

  3.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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