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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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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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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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要求 |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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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 |
▲金融债券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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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的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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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人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管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是否分期发行及每期安排;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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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事项 |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
【知识点4】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1.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2.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知识点5】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1.披露的主体: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披露的途径: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
3.几点注意:
▲经人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知识点6】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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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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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罚则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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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人罚则 |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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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罚则 |
▲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